玉环市爱心球志愿服务中心,成立于1998年10月,是一个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社会组织。主要开展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助老扶弱、救助等公益爱心活动,其目的是“传承文明和谐玉环”。
    2018年统计有会员人数达80多人。性质是志愿为社会提供义工服务。无偿提供每年不低于1000元资金、物资。由各界人士自愿组成,具有自愿性、无偿性、公益性、业余性、的特点。我们的口号是“爱心雪球,越滚越大”,是一个平凡而神圣的组织。
    2017年2月,玉环市民政局注册为“爱心球志愿服务中心”.我们听从市慈善总会、市妇联、市民政局有关部门的安排,十几年来参加义工活动有80多次,300多人次。慰问特困户、残疾户达200多户.我们上高山、古城、福昌基、大雷山、下远海、鸡山、海山等地,走遍全市十一个乡镇办事处的各有关村居社区,还参加三门特困慰问和丽水、雅安特大灾情慰问。同时结对丽水特困户孩子杨颖扶助上大学。还参加市妇联组织到青海玉树贫穷学校捐资活动。初步统计十几年来捐献资金100多万。衣物、书包、鞋上千件、图书几千册。2018年本服务中心负责人郑念菊被推选为玉环市首届“感动玉环”人物。受到了市领导的表彰和嘉奖。爱心球深得人心,得到广大群众的好评。(具体进玉环爱心球网站查阅)
     随着玉环市爱心球的发展,人员的增加、业务的扩展,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求将《玉环市爱心球志愿服务中心》更名为《玉环市爱心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更好地更广泛地整合社会资源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促进社会和谐。
    爱心球的发展方面,随着爱心球越滚越大,20多年的经验和资金的积累,我们打算:
        一、加强学习,提高服务质量
        爱心球义工志愿者人员越来越多,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对政策性不了解,服务技巧也欠缺。我们计划建立爱心球服务基地。每季度聘请民政局有关领导和社工服务专职人员来活动中心为志愿者上课解答平时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讨论如何服务,以提高自愿者服务水平,更好的为社会作力有能及的工作。
        二、服从政府安排,改善服务
        社工作为第三方,起到政府部门和服务对象之间沟通桥梁的作用,既能及时反馈服务对象需求,又能链接多方资源解决服务对象需求,我们首先要服从政府的安排,发挥社工自愿者的潜力,最大能力帮助服务对象,多方面共同关注和帮扶需要的人员,做到及时传达政务和反馈社会情况,主动向主管部门汇报,促增多方关系正常化。
        三、搭建平台,促发展
        爱心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要发挥社会志愿力量。分别组建专项义工团队。共同服务对象提供多样化服务。对社工自愿者能提供能受到爱心球组织的平台,各种人员组成的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有技巧的贡献技巧。受服务人员不断扩大。对弱者社会需求也有一定的变化。服务关怀的要坚持持续性。因此我们要适应社会需要、持续跟进和关注有困难的人群,以促进社会共同发展。

玉环市爱心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2019.5.18





玉环市爱心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玉环市爱心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为了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助老扶弱、救助失学儿童。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玉环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 是 玉环市民政局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玉环市玉城街道。
第六条 本单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首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郑念菊。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 推荐理事和监事;
  3. 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3万元。 出资人:郑念菊,金额:3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助学、助困、助残;
(二)扶贫济困、助医助救;
(三)承接政府及其他组织的委托公共服务项目,开展社会工作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荐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 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 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理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八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九条 支持配合在本单位内及时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条 支持配合在本单位内发展党员,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十一条 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单位违纪党员。
第四十二条 为党组织在本单位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4月29日自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单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